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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信息发布规则(网络交易新规)

2024-03-31 32 网站首席编辑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表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总体上来看,《办法》的主要亮点包括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零星小额交易”以交易额作为参考

对于备受外界关注的“零星小额交易”相关的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另外,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去年10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版本删除了“‘零星小额交易’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相关细节,而使用“不超过10万元”这一年交易累计额来划定界限。在早前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时,就有熟悉《电商法》的相关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过,以“平均工资”和“交易额”进行挂钩显然不大合理也不具备可比性。

直播带货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此外,“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业态依然是《办法》的重点监管对象。《办法》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而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解释到,《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但在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则明确了直播视频回放的保存时长,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同样增加了“三年”这个时间节点的还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长期保存”。

“二选一”增加禁止限制商家自主选择快递物流

对于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强制“二选一”行为,《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南都记者发现,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一部分增加了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表示,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可以看到,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的表述,正式发布的《办法》给出了更加明确的“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这一系列相关定义。

出品:南都商业数据新闻部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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